为加快培育粮食产业主体,推进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浙粮发〔2021〕4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的实施建议》(杭政办函〔2018〕127号)等文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征求市财政局,各有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粮食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杭州市粮食安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快培育粮食产业主体,推进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浙粮发〔2021〕4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的实施建议》(杭政办函〔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依法在杭注册、近一年内无涉及粮食生产经营受到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企业。
1.加强主渠道企业扶持。积极培育粮食产业主渠道企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按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并更新杭州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录,对年度内与我市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且履行协议任务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补贴。
2.应急周转粮项目补贴。根据年度应急周转粮承储任务,对签订年度应急周转粮承储协议的粮食企业,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给予周转粮最高不超过200元/年/吨、周转油最高不超过260元/年/吨的补贴,具体参照《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本级周转粮油储存管理的通知》(杭粮[2020]274号)执行。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与省外特定企业1年以上连续合作,定品种(当年产晚粳稻米)、定数量建立购销关系,签订粮食产销合作协议书,在补贴期限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建立粮食订单且运回杭州销售不少于3000吨,提供采购、运输、销售等环节规范性财务凭证,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在核定的额度内,给予每吨最高不超过100元的产销合作补贴,从东北三省(黑龙江、吉林、辽宁)采购的粮食额外增加每吨20元的补贴,对已享受国家或省级相关产销合作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鼓励粮食批发商业市场开展粮储设施、智能化系统等改造提升,项目总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符合技术改造有关要求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项目报备的,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完成验收实际投资额12%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列入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创建培育名单并经评价认定为优秀(达标)的示范企业(门店)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省“放心粮油示范县”补助标准的10%,成效显著的不超过20%。对同一创建期内已享受省“放心粮油示范县”或市级同类资金补助的企业(门店),原则上不再给予重复补助。实施期限根据省创建工作要求确定,有关要求按照《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快速推进全市“放心粮油”创建活动的通知》(杭粮[2019]237号)执行。
粮食安全扶持政策资金包括浙江省每年按照因素法下达的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及杭州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市粮食安全专项资金。
(一)粮食企业应如实报送有关联的资料,对于虚报冒领扶持资金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二)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三)项目补助遵循“一事一补”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凡已享受过相关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四)申报流程按照《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粮食)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商务[2022]80号)执行。
(五)本细则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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